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
2018年稅務師備考預習階段應先制定合理的學習計劃,盡快的進入學習狀態后,每天的學習任務不要拖拉,嚴格要求自己,盡量當天完成。
【內容導航】
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
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解釋】業務招待費等扣除采用“雙限額”,“兩者相權取其輕”,主要是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的因素。
“業務招待費”
“請誰吃、多少個人吃、證明人是誰、陪吃人是誰”
業務招待費等扣除采用“雙限額”
【解釋1】(三進三出)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如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有特例)(正向列舉和反向列舉的都要記住)
【提示】如果企業是以租賃業務為主,讓渡資產使用權就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如果企業是以生產銷售和提供服務為主,讓渡資產使用權,屬于“其他業務收入”。
【解釋2】財產轉讓收入,會計上也屬于營業外收入。題目中經常單獨出現財產轉讓收入,所以單獨提出,特別強調。同時要注意: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轉讓固定資產所有權收入,就是財產轉讓收入,歸屬營業外收入。而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特許權使用費)和固定資產使用權收入(租賃收入),應該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解釋1】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特事特辦)
【解釋2】股權投資企業獲得的投資收益,實際上就是它的主營業務收入,所以可以按規定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解釋3】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單比例扣除)
稅法二知識點相對于稅法一,計算題量會有較大的增加,難度也稍高,除了加強知識點的記憶外,還應配合習題進行知識點的理解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