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稅務師備考學習計劃的制定,應先了解學習的總量,然后再按照章節或知識點進行細化進度,對于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長期學習,有不錯的效果。
【內容導航】
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一般納稅調整
1.工資、薪金支出
【解釋1】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三項經費和五險一金。(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解釋2】“合理的工資薪金”,確定合理性原則。
【解釋3】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金額,不是應該支付的職工薪酬。
例如企業“應付工資”賬戶貸方發生額600萬元,借方實際發放工資500萬元,企業所得稅前只能扣除500萬元,而不是600萬元。
【解釋4】如何判定工資薪金的“合理性”
注意: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5】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和三項經費的結合)
結合職工福利費的具體五項內容。
稅法上的“臨時工”(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1)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項目 |
準予扣除的限度 |
超過部分處理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 |
不得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 |
不得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 |
準予結轉扣除 |
【解釋1】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
1.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2.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臨時工屬于職工福利費的)
3.職工困難補助,幫扶基金
4.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5.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解釋2】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核算,沒有單獨設置的,稅務機關責令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對其進行核定。
【解釋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解釋4】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不是全部的職工教育經費),全額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
3.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2)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比例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
【解析】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原則
企業發生的保險費支出,一般的原則是基本社會保險允許扣除,補充社會保險按比例扣除,商業保險不得扣除(特殊規定除外);還有個原則是財產保險允許扣除,人身保險一般不得扣除(特殊工種除外)。
【提示1】錯誤做法:三項經費扣除標準合計:1000×18.5%=185(萬元),企業實際發生的三項經費合計130+20+26=176(萬元),所以不需要做納稅調整。
【提示2】不能把三項經費限額放到一起和企業實際發生三項經費總額進行比較。一定要分別比較,分別調整。
稅法二知識點正在不斷更新,各位考生在學習過程中,可以根據自己的時間安排一次學習一個或多個知識點,切忌貪多求快,一定要將知識點理解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