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內容導航】:
(一)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二)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
(三)稅務處理
(四)稅收饒讓
(五)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六)兩種情形,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

本考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八節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境外所得抵扣稅額的計算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我國稅法規定對境外已納稅款實行限額扣除。抵免限額采用分國不分項的計算原則。
境外所得稅的抵免的實質
1.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2.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
境外所得稅的抵免的實質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國內稅法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該公式可以簡化成:
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的(稅前)應納稅所得額×我國法定稅率
3.稅務處理:境外已納稅款與扣除限額比較,二者中的較小者,從匯總納稅的應納稅總額中扣減
4.稅收饒讓: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5.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6.屬于下列情形的,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
(1)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雖有所得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或證明,但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準確地確認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就該所得直接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實際有效稅率低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企業按該國稅務機關核發具有納稅性質憑證金額,其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準予抵免;超過的部分不得抵免。
白名單法則
(2)企業從境外取得營業利潤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該所得繳納及間接負擔的稅額在所得來源國(地區)的法定稅率且其實際有效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抵免限額作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具體國家(地區)名單見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名單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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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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