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基礎考點: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內容導航】:
(一)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
(二)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三)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四)配套設施的稅務處理

本考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七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的內容。
【基礎考點】:計稅成本的核算方法
1.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
計稅成本對象的“六個原則” |
(1)可否銷售原則 (2)分類歸集原則 (3)功能區分原則 (4)定價差異原則 (5)成本差異原則 (6)權益區分原則 |
2.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計稅成本的“六項費用” |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開發產品的成本列支內容一致 |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核算“五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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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核算“四把尺子 |
(二)開發、建造的開發產品應按制造成本法進行計量與核算 (三)企業下列成本應按以下方法進行分配: 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協商請求稅務機關同意 2.單獨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 3.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 4.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
4.配套設施的稅務處理:
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 |
①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
②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 |
郵電通訊、學校、醫療設施 |
①單建的通訊、醫療、學校設施,應單獨核算成本 |
②合建的通訊、醫療、學校設施——經濟補償可抵扣建造成本 | |
停車場所 |
①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 |
②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
稅法規定,可以預提的三種情況:
、俪霭こ涛醋罱K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诠才涮自O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規定必須配套建造條件。
③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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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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