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法二》之損失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稅法二》之損失
【學員提問】
1、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不超過5年。
2、企業的損失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這二句話怎么理解。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簡單理解一下,比如,2008年發生的資產損失,當年由于某種原因未扣除,對于2011年來講,分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如果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的,追補至2008年稅前扣除,追補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意思是從2009年計算,2009-2013,最遲于2013年確認追補,如果是2014年確認追補的話,那超過了追補確認的五年期限,不得再扣除此項實際資產損失。
第二種情況,如果屬于法定資產損失的,在2011年申報扣除。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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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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