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法一》之銷售額、組成計稅價格與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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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稅法一》之銷售額、組成計稅價格與消費稅
【學員提問】
注冊稅務師•稅法(一)(2014)•劉穎要點導讀班中“增值稅(三)的例題”:2007年3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07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務,該酒廠2007年3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 )元。(2008年)
答案中確認的銷售額僅包括了酒的售價和包裝物,不考慮消費稅嗎?前面講的確認銷售額,不是要把消費稅也加進去嗎。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銷售額,即銷售應稅消費品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為消費稅是價內稅,另外消費稅一般是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即由生產企業在出廠銷售時繳納消費稅。所以酒廠銷售酒類產品時,其銷售額中是已經含有消費稅的;不需再考慮計算消費稅。
如果沒有銷售額或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一般要組價計算。這時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時,是要考慮消費稅的。比如進口應稅消費品(如小汽車),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所以消費稅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旧鲜鰞蓚公式可推導】
計算組成計稅價格時體現了消費稅是價內稅的知識點;一般計算組價的情況有:進口、委托加工、自產用于其他方面視同銷售。
而對于直接銷售,其計稅依據不是組成計稅價格,而是直接以銷售額(不含稅)為計稅依據計征消費稅。銷售額本身已含消費稅。所以本題不需考慮。您了解一下!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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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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