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一》預習知識點: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內容導航】:
(一)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七章契稅第四節契稅的減免稅優惠的內容。
【基礎考點】: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例如地震新建房)
4.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法律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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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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