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法二》之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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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稅法二》之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規定
計算題
德國居民杰克鮑爾先生為境內某外企公司總經理,同時兼任德國某公司副總經理,2011年9月2日來華,在華居住總計80天,其工資、薪金由中國境內、境外企業分別支付,每月取得工資、薪金分別為30000元人民幣和3000歐元(1歐元=10元人民幣)。2011年10月,杰克鮑爾在中國境內工作20天,在德國工作11天,杰克鮑爾10月份在境內應納個人所得稅為多少元?
【正確答案】:杰克鮑爾10月份在境內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0+3000×10-4800)×35%-5505]×30000÷(30000+3000×10)=6907.5(元)。
【學員提問】
老師,該題是不是應該乘以20/31啊,因為在國內工作20天?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不需要,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下面有個總結,您看一下,希望給的學習帶來幫助:
對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規定可歸納為下表: | |||||||
| |||||||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稅額計算公式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一般納稅人 |
外籍高管 | ||
90日(或183日)以內 |
非居民 |
√ |
免稅 |
×* |
×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 |
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 |
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 |
| |||||||
(注:√代表征稅,×代表不征稅,*代表高管有納稅義務) | |||||||
【注意】1 、居住時間5年以上,從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僅就其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 |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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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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