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預習知識點:財產轉讓所得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預習知識點:財產轉讓所得。
【內容導航】:
(一)(境內)股票轉讓所得
(二)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二章個人所得稅第二節征稅對象的內容。
【基礎考點】: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一)(境內)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境外股票轉讓所得正常征稅。
(二)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1.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企業時,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 征稅。
量化資產個人所得稅小結:
(1)個人在形式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實質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緩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轉讓量化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分紅(以股份形式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解釋】主體是個人,不包括單位;自用超過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不包括二套房,不包括商用房。
4.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改善性住房需求:
提醒老考生: 財稅[2010]9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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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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