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法二》預習知識點: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法二》預習知識點: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內容導航】:
(一)不征稅收入
(二)免稅收入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基礎考點】: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繳納的不符合前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劃分什么樣的財政性資金屬于不征稅收入,什么樣的財政性資金屬于應稅收入)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在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一般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①對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a.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b.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c.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有文件,有辦法,有核算)
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②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6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該文件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新增)
【解釋1】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釋2】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會計科目里的政府補助),但不包括企業按照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解釋3】出口退稅款不屬于財政性資金,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解釋4】財政性資金,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取決于該筆資金是否有專項用途。例如: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不征稅收入總結:
單位性質 |
收入類型 |
稅務處理 |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財政撥款、財政補助收入 |
不征稅收入 |
企業 |
自收不自支的(專項用途) |
不征稅收入 |
企業 |
自收自支的 |
應稅收入 |
企業 |
代收上繳的收入 |
不征稅收入 |
企業 |
繳納的基金和行政收費 |
符合規定可稅前扣除 |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國債持有期間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稅;國債轉讓的價差收入,應稅)
2.企業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是指:
(1)居民企業之間——不包括投資到“個人獨資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
(4)權益性投資,非債權性投資
4.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5.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非營利組織的盈利性收入,應該納稅):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解釋】免稅收入形成的費用、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舉例:國債利息收入用來買汽車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用財政撥款買來的卡車,不能提折舊稅前扣除。(配比原則)
【提示】出題類型: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應稅收入的劃分是考點。混到一起出選擇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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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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