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沖刺考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沖刺知識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內容導航】: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三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內容。
【沖刺考點】: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解釋1: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再區分扣除標準,統一計算扣除標準。
解釋2: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結轉的余額。
解釋3:計算廣告費、宣傳費、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取資產租金或使用費)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讓渡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有特例)。
區分廣告性支出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
解釋4:區分廣告性支出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的區別:廣告性支出一般都是通過平面媒體,非廣告性贊助支出則一般不通過媒體。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解釋5:自2011年1月1至2015年12月31日: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解釋6:煙草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煙酒不分家,稅務不愛它)
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
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
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新增: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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