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體的稅前扣除項目
一般納稅調整
1.工資、薪金支出
【解釋1】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三項經費和五險一金。(三項經費的計提基數)
【解釋2】“合理的工資薪金”,確定合理性的原則。
【解釋3】重點掌握有比例、有限額的。
【解釋4】企業稅前扣除項目的工資薪金支出,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其職工的金額,不是應該支付的職工薪酬。
2.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項目 |
準予扣除的限度 |
超過部分處理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 |
不得扣除 |
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 |
不得扣除 |
職工教育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 |
準予結轉扣除 |
3.社會保險費
(1)按照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2)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費準予扣除。
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原則
4.利息支出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3)關聯方借款利息處理: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1)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5.借款費用
利息性支出 |
生產經營中發生 |
利息費用 |
金融機構、據實扣除 |
非金融機構、標準利率內扣除 | |||
建造固、無、存貨(12月以上) |
借款費用 |
資本化的借款支出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建造期間) | |
費用化的借款支出可以扣除(建造之前或之后) |
6.匯兌損失
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能重復扣除)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不符合相關性)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人民幣升值,肯定有匯兌損失,但不會考綜合題)
7.業務招待費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重要)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9.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解釋1】注意是提取數而不是發生數。(可以提而不用)
【解釋2】還要注意的是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小計算)。
10.租賃費
(1)屬于經營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根據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屬于融資性租賃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租賃費: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租賃費支出不得扣除。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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