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虧損彌補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虧損彌補。
【內容導航】:
1.虧損彌補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四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虧損彌補
【解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必須是補虧后的所得。
1.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解釋】補虧的規定主要有三點:
(1)按照稅法調整后的虧損額;
(2)以虧損年度的下一年算起,連續計算五年,中間不得中斷;
(3)先虧先補,后虧后補。
2.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2012年新增)
3.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不能將籌辦期作為企業損益年度;I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4.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2012年新增)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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