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不得扣除的項目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法二》重要知識點:不得扣除的項目。
【內容導航】:
1.不得扣除的項目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二》第一章企業所得稅第四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的內容。
【知識點】:不得扣除的項目
每一年的選擇題都考,綜合題有時候也考查。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解釋】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用。
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釋】行政性罰款不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經營性罰款可以扣除。
5.年度利潤總額12%以外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公益性的捐贈也不得扣除);
6.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解釋】管理費強調的是法人之間主要是母子公司之間的管理費不可扣除;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利息,強調的是非法人機構之間的不得扣除。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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