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內容導航】:
1.納稅地點
2.納稅期限
3.納稅申報
4.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5.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6.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知識點正文】:
一、納稅地點
1.一般:企業登記注冊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2.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3.非居民企業納稅地點
4.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納稅申報
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新增內容: 建筑企業的跨地區經營所得稅管理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分支機構。
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新增:自2010年1月1日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筑業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了解)
五、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六、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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