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的若干特殊規定_25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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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的若干特殊規定
(一)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項目 | 具體規定 |
核定范圍 | 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
核定主體 | 國家稅務總局 |
最低計稅價格 | 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 |
核定公式 | 某牌號、規格卷煙最低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
計稅銷售額 | 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應按卷煙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卷煙,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反之,按最低計稅價格征稅(孰高原則) |
(二)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項目 | 具體規定 |
核定范圍 | (1)自產: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為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 (2)委托加工:自2015年6月1日起,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為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 |
核定主體 | (1)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2)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核定 |
核定公式 | 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核定,核定比例統一確定為60% 當月該品牌、規格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該品牌、規格白酒銷售單位上月平均銷售價格×核定比例60% |
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
計稅價格的適用 | (1)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孰高原則) (2)白酒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銷售單位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
(三)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定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計算征收消費稅。(防止稅款流失)
(四)“換投抵”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五)套裝產品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從高計稅)
(六)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2024年調整)
情形 | 核定機關 |
卷煙、小汽車 | 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
白酒以及其他應稅消費品 |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核定 |
進口應稅消費品 | 海關核定 |
所屬章節:第三章 消費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考季《稅法一》基礎階段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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