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的計稅依據(jù)_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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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的計稅依據(jù)(掌握)
1.適用范圍:卷煙和白酒。
2.計稅依據(jù):從量定額計稅依據(jù)為實際銷售數(shù)量/移送使用數(shù)量/委托加工收回數(shù)量/進口征稅數(shù)量,從價定率計稅依據(jù)為不含稅的銷售額。
【案例】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4年3月銷售自產(chǎn)糧食白酒10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50萬元,另收取單獨核算的包裝物押金5000元。
(1)應納消費稅:
從量計征=10×2000×0.5÷10000=1(萬元)
從價計征=[50+5000÷10000÷(1+13%)]×20%=10.09(萬元)
應納消費稅=1+10.09=11.09(萬元)
(2)增值稅銷項稅額=[50+5000÷10000÷(1+13%)]×13%=6.56(萬元)。
所屬章節(jié):第三章 消費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