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_20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 | 增值稅納稅人的分類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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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基本規定(熟悉)
(一)納稅人
1.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2.特殊規定
(1)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2)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3)對報關進口的貨物,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的納稅人。
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4)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
(二)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情形 | 扣繳義務人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 | 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 | 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 |
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 ||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另有規定除外) |
所屬章節: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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