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概念_2024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增值稅的概念 | 增值稅的類型 | 增值稅性質及計稅原理 | 計稅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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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概念(熟悉)
增值稅是以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1)最終銷售額,就是該貨物所經歷的生產(制造)、流通各環節的增值額之和;
(2)如果按照銷售額全額課稅,就會對以前環節納過稅的銷售額重復征稅。同一種產品,經過的流轉環節越多,重復課稅的次數就越多、整體稅負就越重,所以增值稅是按“增值額”課稅。
價外稅和價內稅的理解
(1)增值稅為價外稅,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的時候,計稅依據應當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所以,解題時,如果題目中銷售額為含增值稅銷售額,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納稅額)時,需要進行價稅分離:
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含增值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消費稅為價內稅,在計算消費稅應納稅額的時候,計稅依據(銷售額)應當包含消費稅。所以,解題時,如果題目中給了銷售額,該銷售額不管含不含增值稅,都含消費稅,不需要剔除消費稅,也不需要再加上消費稅。
增值稅和消費稅與銷售額的關系
某商場零售貨物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為10000元,假定該貨物該環節同時應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5%。
增值稅:10000×13%=1300(元),此時商場除了收取價款10000元外,還應另外向購買方收取1300元增值稅,即商場總共應該收取11300元,也就是該貨物的零售價(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1300元。
消費稅:10000×5%=500(元),此時500元已包含在銷售價格10000元中,銷售方是從銷售收入中擇取500元上繳稅務機關,而不是向購買方另外收取消費稅。
所屬章節:第二章 增值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4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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