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的減免稅及管理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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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的減免稅及管理
(一)法定減免稅
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免征關稅:
(1)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在海關放行前損壞或損失的貨物;
(5)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6)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7)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
(8)法律規定減征、免征的其他貨物、物品。
(二)暫時減免
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本款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三)特定減免稅
1.科教用品;
2.殘疾人專用品;
3.慈善捐贈物資;
4.重大技術裝備;
5.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
6.科普用品;
7.海南自由貿易港原輔料、交通工具及游艇、生產設備。
(四)臨時減免稅
臨時減免稅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即由國務院根據《海關法》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給予特別照顧,一案一批,專文下達的減免稅。
(五)減免稅管理
1.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減免稅貨物后續管理等相關業務。
2.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保管、使用進口減免稅貨物,并依法接受海關監管。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于每年6月31日(含當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超過規定期限未提交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人信用信息異常名錄。
3.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為:船舶、飛機為8年,機動車輛為6年,其他貨物為3年。監管年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4.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對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要求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辦理補繳稅款手續。
5.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隨附相關材料,并以海關依法認可的財產、權利提供稅款擔保。
6.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7.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轉讓給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或者進口同一貨物不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手續。
所屬章節:第十章 關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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