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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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從量定額
根據《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地熱、石灰巖、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和天然鹵水可以采用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的方式,其他應稅產品統一適用從價定率征收方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1.實行從量定額征收的,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2.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二)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計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1.銷售額的基本規定
(1)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
2.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4)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三)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的扣減
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
所屬章節:第六章 資源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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