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效力與解釋_2024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稅法的特點 | 稅法的原則 | 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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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的效力
稅法的效力,是指稅法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時間、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稅法的效力范圍表現為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
效力劃分 | 分類 | |
空間效力 | ①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②在地方范圍內有效 | |
時間效力 | 稅法的生效 | ①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②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 ③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
稅法的失效 | ①以新法代替舊法 ②直接宣布某項稅法失效 ③稅法本身規定失效的日期 | |
對人的效力 | ①屬人原則(公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 ②屬地原則(地域管轄權) ③屬地兼屬人原則 | |
二、稅法的解釋
稅法的解釋是指其法定解釋,即有法定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對有關稅法或其條文進行的解釋。
(一)稅法解釋的特點
特點 | 解釋 |
專屬性 | 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
權威性 | 只要法定解釋符合法的精神及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這種解釋就具有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相同的效力 |
針對性、普遍性、一般性 | 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特別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 |
(二)稅法解釋的分類
1.按解釋權限劃分,稅法的法定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解釋權限劃分 | 要求 | 備注 |
立法解釋 | 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稅收法律作出解釋 ②國務院對稅收行政法規作出解釋 ③國務院對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的稅收暫行條例負責解釋 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地方稅收法規作出解釋 【提示】由于目前地方稅收立法權較小,因此這類立法解釋僅限于少數經濟特區或民族地區及個別稅種 | ①稅收立法解釋屬于事后解釋 ②稅收立法解釋可作為判案依據 |
司法解釋 | ①稅法司法解釋,是指最高司法機關對如何具體辦理稅務刑事案件和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所作的具體解釋或正式規定 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檢察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作出的共同解釋 | ①在我國稅法的司法解釋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②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其他各級法院和檢察院均無解釋法律的權力 ③司法解釋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為辦案與適用法律和法規的依據 ④如果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有原則分歧,則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⑤“兩高”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不產生一般解釋的效力 |
行政解釋 | ①稅法行政解釋也稱稅法執法解釋,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稅收法律、法規等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 ②主要由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下達的大量具有行政命令性質的文件、“通知”或“公告”構成 | ①稅法的規范性行政解釋在執法中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②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 |
2.按照解釋的尺度不同,稅法解釋還可以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與擴充解釋。
解釋尺度劃分 | 要求 |
字面解釋 | 按照文義解釋原則,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這是字面解釋 【案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即附加了在我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條件,需要稅法解釋加以明示,但是對于稅法沒有特別規定的,不能通過稅法解釋來改變其原有含義 |
限制解釋 | 稅法的限制解釋,是指為了符合立法精神與目的,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案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其范圍窄于“有住所”的字面含義 |
擴充解釋 | ①稅法的擴充解釋,是指為了更好地體現立法精神,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②由于解釋稅法要考慮其經濟含義,僅僅進行字面解釋有時不能充分、準確地表達稅法的真實意圖,故在稅收法律實踐中有時難免要對稅法進行擴充解釋,以更好地把握立法者的本意 【案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按次征收,但是容易出現納稅人將取得勞務報酬的次數無限分割,逃避納稅、減少稅收收入的問題,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勞務報酬按次征稅擴充解釋為:勞務報酬所得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所屬章節: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3年《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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