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完稅價格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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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關稅
【所屬章節】
第十章 關稅
【知識點】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完稅價格的確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相關規定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二)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需要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1.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4.與該進口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5.買方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支付的與進口貨物有關的且符合進口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
6.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銷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三)成交價格的調整項目——不需要計入完稅價格的項目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
1.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發生的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2.進口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四)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相關費用的確定
進口方式 | 進口貨物的運費(F) | 進口貨物的保險費(I) | |
一般方式進口 | 能夠確定 | 按買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 | 按實際支付的費用計算 |
無法確定 | 按照該貨物進口同期的正常運輸成本審查確定 | 按“貨價加運費”的3‰計算 保險費=(貨價+運費)×3‰ | |
郵運進口 | 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 ||
運輸工具作為進口貨物,利用自身動力進境的 | 不另計運費,保險費參照一般進口規定 |
(五)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的其他方法(5種)
成交價格不符合規定條件,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客觀上無法采用實際成交價格時,依次以下列方法估定完稅價格:
依次使用方法 | 具體規定 |
相同貨物成交 價格估價方法 | 如有多批相同貨物完全符合條件,應采用其中最低的價格 |
類似貨物成交 價格估價方法 | —— |
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 以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為基礎,扣除境內發生的有關費用后,審查確定 |
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 生產用料件成本和加工費+通常利潤和一般費用+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F)、保險費(I) |
合理估價方法 | 不得使用以下價格: (1)境內生產的貨物在境內的銷售價格 (2)可供選擇的價格中較高的價格 (3)貨物在出口地市場的銷售價格 (4)以計算價格估價方法規定之外的價值或費用計算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價格 (5)出口到第三國或地區的貨物的銷售價格 (6)最低限價或武斷、虛構的價格 |
二、 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 運往境外修理、加工后復運進境,暫時進境貨物
具體情況 | 完稅價格的審查確定 |
運往境外修理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 以境外修理費、料件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注意:不含運保費) |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 | 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
暫時進境貨物 | (1)應當繳納稅款的,按一般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的有關規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2)經海關批準留購的暫時進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
2. 租賃方式進口貨物
具體情況 | 完稅價格的審查確定 |
租金方式支付 | 海關審定的租金,利息應當予以計入 |
留購的租賃貨物 | 海關審定的留購價格 |
納稅義務人申請 一次性繳納稅款 | 可以選擇申請按照前述“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第(五)項相關內容確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
3.予以補稅的減免稅貨物
(1)減免稅貨物因轉讓、提前解除監管以及減免稅申請人發生主體變更、依法終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補征稅款的,補稅的完稅價格以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為基礎,按照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與監管年限的比例進行折舊,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減免稅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1-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監管年限×12)]
上述計算公式中,減免稅貨物已進口時間自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計算。不足1個月但是超過15日的,按照1個月計算;不超過15日的,不予計算。
(2)減免稅申請人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需要補繳稅款的,其計算公式如下:
補稅的完稅價格=減免稅貨物原進口時的完稅價格×[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監管年限×365)]
上述計算公式中,需要補繳稅款的時間為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實際時間,按日計算,每日實際使用不滿8小時或者超過8小時的均按1日計算。
4.其他情形的特殊進口貨物
具體情況 | 完稅價格的審查確定 |
易貨貿易、寄售、捐贈、贈送等不存在成交價格的進口貨物 | 海關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①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②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③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④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⑤其他合理估價方法 【提示】第③項和第④項的次序可以顛倒 |
進口載有專 供數據處理設備用軟件的介質 | 符合條件的以介質本身的價值或者成本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
三、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方法 | 具體規定 |
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
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出口關稅 (2)在貨物價款中單獨列明的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運保費最多算至離境口岸) | |
出口貨物海關估定方法 |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4項): (1)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2)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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