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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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稅發票種類
(一)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
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的構成: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三聯版和六聯版兩種。
基本聯次為三聯:
聯次 | 持有方及作用 |
發票聯 | 購買方的記賬憑證 |
抵扣聯 | 購買方的抵稅憑證 |
記賬聯 | 銷售方的記賬憑證 |
(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
1.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兩聯版和五聯版兩種。
基本聯次為兩聯: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機動車發票
1.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
2.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具體包括:
1.征稅發票:左上角標識“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適用稅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征稅發票可以按照“稅額”欄注明的稅額申報抵扣。
2.不征稅發票:左上角無“通行費”字樣,且稅率欄次顯示“不征稅”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不征稅發票無法憑票抵扣進項稅額,也無法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六)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1.在全國部分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2.電子專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同。
3.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七)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2023年新增)
1.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稱“全電發票”)是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發票,不以紙質形式存在、不用介質支撐,無須申請領用、發票驗舊及申請增版增量。
2.全電發票試點納稅人在開具全電發票時,可以按照實際業務開展情況,選擇特定業務,將按規定應填寫在發票備注等欄次的信息,填寫在特定內容欄次。
二、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1.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發票。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屬于下列銷售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
(2)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部分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規定的。
(4)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發票開具特殊規定
(一)建筑服務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三)金融服務
1.金融商品轉讓業務開票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差額計稅)
2.保險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1)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
(2)為自然人提供的保險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生活服務業
1.旅游服務開票規定
選擇差額納稅的,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費、餐飲費等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差額計稅)
2.教育輔助服務開票規定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差額計稅)
(五)部分現代服務
1.不動產租賃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發票開具: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中征收率減按1.5%征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2.勞務派遣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差額計稅)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3.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差額計稅)
4.經紀代理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1)經紀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差額計稅)
(2)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差額計稅)
(3)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差額計稅)
(六)交通運輸服務
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2020年1月1日起,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可以為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由各省稅務局制定。
3.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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