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銷售的界定_2023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規定 | 境內銷售的界定 | 視同銷售的征稅規定 |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 | 特殊銷售的征稅規定 | 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 |
不積硅步,無以至千里,備考稅務師考試,需要考生們不斷積累知識,將教材的內容理解記憶,儲存在頭腦中。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知識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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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境內銷售的界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境內銷售的界定
境內銷售的界定
情形 | 具體內容 |
境內銷售貨物 | 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
境內銷售服務、 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5.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6.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7.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8.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高效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