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關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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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章 關稅
【知識點】關稅征收管理
一、關稅繳納
1.申報時間
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報。
2.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在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3.關稅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關稅的強制執行
1.征收關稅滯納金
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之日止,按滯納稅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例(0.5‰)×滯納天數
2.強制征收
如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三、關稅退還、補征和追征
1.海關多征的稅款,海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義務人發現多繳稅款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以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退稅:
(1)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3.關稅補征
海關發現少征或漏征稅款,應自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向納稅人補征。
4.關稅追征
因納稅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的稅款,自納稅人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并加收滯納金。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2年《稅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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