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資源稅稅收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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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六章 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稅收優(yōu)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yè)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3.稠油、高凝油減征40%資源稅;
4.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四、其他優(yōu)惠
1.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其中既有享受減免稅政策的,又有不享受減免稅政策的,按照免稅、減稅項目的產量占比等方法分別核算確定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zhí)行。
3.(調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2年《稅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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