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務師稅法一預習考點: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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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一、加計抵減10%政策
增值稅適用稅率的歷次調整
2016年5月1日 | 2017年7月1日 | 2018年5月1日 | 2019年4月1日 |
17% | 17% | 16% | 13% |
13% | 11% | 10% | 9% |
11% | |||
6% | 6% | 6% | 6% |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1.時間: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一般計稅方法。
3.范圍:生產、生活性服務業
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總結
項目 | 加計抵減10%政策 | 加計抵減15%政策 |
時間 |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
基本 政策 | 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 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
適用 范圍 |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 文化藝術業、體育業、教育、衛生、旅游業、娛樂業、餐飲業、住宿業、居民服務業、其他生活服務業 |
1.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 ||
2.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0%or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 ||
3.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 ||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 ||
5.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 ||
6.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
注:以上內容選自美珊老師2022年《稅法一》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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