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沖刺考點速記手冊:關稅稅收優惠、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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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稅收優惠
(一)法定減免稅
1.下列進出口貨物,免征關稅:
(1)關稅、進口增值稅或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
(2)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3)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4)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貨物;
(5)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6)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2.下列進出口貨物,可以暫不繳納關稅:
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在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1)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2)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二)特定減免稅
(1)科教用品
(2)殘疾人專用品
(3)慈善捐贈物資
(4)重大技術裝備
(三)臨時減免稅
臨時減免稅是法定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由國務院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給予特別照顧,一案一批,專文下達的減免稅。
征收管理
要點 | 主要規定 |
關稅的申報 | 1.進口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納稅人向貨物進境地海關申報 2.出口貨物應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由納稅人向貨物出境地海關申報 |
關稅的繳納 | 1.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2.關稅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依法提供稅款擔保后,可以直接向海關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手續,延期納稅最長不超過6個月 |
關稅滯納金和強制措施 | 1.征收關稅滯納金。滯納金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清關稅之日止,按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滯納天數 滯納金的起征點為50元 2.強制措施。如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海關可以采取強制扣繳、變價抵繳等強制措施 |
關稅的退還 | 海關發現多征稅款的,應當立即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海關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
關稅補征和追征 | 1.非因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短征關稅的,稱為補征。海關發現的,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2.由于納稅人違反海關規定造成短征關稅的,稱為追征。海關發現的,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并從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關稅納稅爭議 | 1.納稅義務人、擔保人對海關確定納稅義務人、確定完稅價格、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適用稅率或者計征匯率、減征或者免征稅款、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確定計征方式以及確定納稅地點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海關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依法繳納稅款 2.納稅爭議的申訴程序和期限:納稅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60日內,應向原征稅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書面申請復議。逾期申請復議的,海關不予受理;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以復議決定書的形式正式答復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對海關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注:以上《稅法一》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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