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記手冊: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行為的確定以及代收代繳稅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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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行為的確定以及代收代繳稅款的規定
委托方 | 受托方 | |
構成委托加工關系的條件 |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 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料 |
加工及提貨時涉及稅種 | ①購買材料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②支付加工費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繳納消費稅 | ①買輔料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②收取加工費和代墊輔料費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 |
消費稅納稅環節 | ①提貨時受托方代收代繳(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②對于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含受托方為個人)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繳納消費稅 | ①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受托方為個人的除外);②沒有履行代收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向委托方補征稅款,對受托方處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代收代繳后消費稅的相關處理 |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③連續加工應稅消費品后銷售的,在出廠環節繳納消費稅,屬于抵稅范圍的,可按生產領用量計算抵扣已納消費稅 | 及時解繳稅款,否則按《征管法》規定懲處 |
(注:以上《稅法一》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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