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沖刺考點速記手冊: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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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和銷售數量。
具體計稅依據歸納如下:
計征辦法 | 計稅依據 |
從量定額 | 基本計稅依據為銷售數量 |
從價定率 | 基本計稅依據為銷售額 |
復合計稅 | 銷售數量和銷售額 |
(一)銷售數量的確定
從量定額銷售數量具體為: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二)銷售額的確定
1.一般規定
銷售額包括銷售應稅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額。
【注意】一般情形下,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
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
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①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②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經批準、有票據、全上繳)
2.包裝物的規定
具體情況 | 相關規定 | |
作價隨同銷售 | 并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一般消費品包裝物押金(非酒類) | 未逾期且未超過一年 | 不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逾期未退還或一年以上 | 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啤酒、黃酒除外) | 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
啤酒、黃酒 | 未逾期且未超過一年 | 不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
逾期未退還或一年以上 | 征收增值稅,不征消費稅(從量計征,與價格無關) |
【注意1】啤酒的包裝物押金不計算消費稅,但是它影響啤酒適用稅率的判斷。
【注意2】消費稅從量計征時,無論包裝物逾期與否,均不計征消費稅,啤酒、黃酒、成品油,均是如此。
(注:以上《稅法一》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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