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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2018年對部分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留抵退稅制度;2019年6月1日起,對部分先進制造業實施更寬松優惠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2021年4月1日起,將先進制造業范圍擴大到全部先進制造業。
享受的行業 | 不限 | 先進制造業 |
起始時間 | 2019年4月1日 | 2019年6月1日 |
納稅人條件 |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先進制造業納稅人,是指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生產并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通用設備,專用設備,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醫藥,化學纖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電氣機械和器材,儀器儀表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退稅標準及計算 |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 |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提示】進項構成比例的分子不含計算抵扣的進項稅 |
申請時限 | 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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