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一沖刺考點速記手冊:進項稅額的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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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的加計抵減政策
要點 | 政策規定 | |
實施的行業 |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
實施階段 | 起始日期:2019年4月1日 | 起始日期:2019年10月1日 |
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
基本政策 |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
加計抵減起算時間 | (1)政策起始日以前設立的企業,設立滿一年的,按照政策實施前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是否符合條件;設立不滿一年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是否符合條件。符合條件的自政策起始日期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 |
計提環節——計提加計抵減額的公式 | 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比例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 |
抵扣環節——加計抵減規則 | 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 |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業務與計算 |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 |
核算要求 |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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