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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概述_2021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cyw2020-12-24 09:22:29

給自己的人生設立一個目標,給自己未來一個明確的希望,給自己的生活一個方向燈。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一起來看看今天稅務師《稅法一》的考點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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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法概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概述

稅法概述

一、稅法的概念與特點

稅收

1.征稅主體是國家

2.征稅依據是政治權力(非財產權利)

3.征稅目的是滿足國家財政需要

4.稅收分配客體是社會剩余產品

5.稅收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

稅法

1.立法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機關

2.稅法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稅收分配關系

3.狹義稅法僅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正式立法的稅收法律

特點:

1.從立法過程看,稅法屬于制定法(是制定而不是認可)

2.從法律性質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不是授權性法規)

3.從內容看,稅法具有綜合性(不是單一法律)

二、稅法原則(4基本+6適用)

稅法基本原則

稅法適用原則

1.稅收法律主義

2.稅收公平主義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實質課稅原則

【小燕提示】法公信實

1.法律優位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一)稅法基本原則(4個)

稅法基本原則

含義

要點

稅收法律主義

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課稅要素法定

課稅要素明確

依法稽征

稅收公平主義

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

經濟上的稅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稅收公平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

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征納雙方信賴而不對抗

實質課稅原則

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

(二)稅法適用原則(6個)

稅法適用原則

含義

解釋

1.法律優位原則

效力:法律>法規>規章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

如:營改增納稅人2016.5.1之前業務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于舊法

【提示】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志

如:自2019.4.1起,增值稅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3%、9%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打破了效力等級限制)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實體性權利義務以其發生的時間為準;而程序性問題(如稅務行政處罰等)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優于實體,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有爭議的稅款應先完稅再復議或申訴

三、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的效力

空間效力

全國、地方

時間效力

生效、失效、溯及力

對人的效力

屬人、屬地、屬地兼屬人,我國采用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重點)時間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

生效

1.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2.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個別條款修訂等)【最常見】

3.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失效

1.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2.直接宣布廢止

3.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最少見】

溯及力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有利溯及;從輕原則

(二)稅法的(法定)解釋

1.法定解釋的特點

專屬性

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

權威性

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有相同效力

針對性

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法定解釋分類

(1)按解釋權限分類

種類

解釋主體

效力及特點

立法解釋

三部門: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國務院

地方人大常委會

1.解釋效力=被解釋的法的效力
2.可作為判案依據
3.屬于事后解釋

司法解釋

兩高+兩高聯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兩高聯合作出的共同解釋

1.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判案依據

2.稅收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行政解釋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執行中有普遍約束力,但原則上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直接依據

(2)按解釋尺度分類

解釋方法

含義

字面解釋

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基本方法)

限制解釋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如:個稅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解釋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擴充解釋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四、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區別

聯系

稅法與憲法

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

稅法依據憲法制定

稅法與民法

1.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平等主體財產和人身關系

稅法: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

2.法律關系的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

民法: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雙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

稅法:國家單方意志,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

3.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民法:民事訴訟,民事責任

稅法:行政復議+行政或民事訴訟,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處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原則,不適用于稅收爭議。但涉及稅務行政賠償可適用調解

稅法調整手段具有綜合性,民法調整手段較單一

稅法借用民法概念、規則、原則

1.概念

自然人法人、不可抗力

2.規則

民事責任≈納稅責任

3.原則

誠實信用≈合作信賴

稅法與行政法

1.稅法具有經濟分配性質,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無償單向轉移

2.稅法與社會生產全過程密切相連,深度廣度超過一般行政法

3.稅法為義務性法規,而行政法多數為授權性法規,少數義務性法規也不涉及貨幣收益轉移

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3.解決爭議一般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進

稅法與經濟法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經濟管理關系

稅法: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

2.法律性質不同

經濟法:基本為授權性法規

稅法:義務性法規

3.解決爭議程序不同

經濟法:協商+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稅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稅法有較強的經濟屬性,稅法運行過程中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許多法律、法規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概念、規則、原則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稅法與刑法

1.調整對象不同

刑法:定義犯罪+懲罰

稅法:調整稅收權利義務

2.法律性質不同

刑法:禁止性法規

稅法:義務性法規

3.法律責任不同

刑法:自由刑+財產刑

稅法:責任追究形式多樣

1.調整對象上有銜接和交叉:“逃避繳納稅款罪”

2.對稅收犯罪的刑罰,在體系和內容上可認為是構成稅法的一部分,但解釋和執行上主要依據刑法

3.稅收犯罪和刑事犯罪司法調查程序一致

4.都具有強制性

5.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

稅法與國際法

-

1.稅收協定、公約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稅法有涉外內容

3.國際法高于國內法

稅法和國際法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

不斷去超越自己,提高自己的水平,不讓自己有懈怠的時候。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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