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概述_2021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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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法概述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概述
稅法概述
一、稅法的概念與特點
稅收 | 1.征稅主體是國家 2.征稅依據是政治權力(非財產權利) 3.征稅目的是滿足國家財政需要 4.稅收分配客體是社會剩余產品 5.稅收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 |
稅法 | 1.立法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政機關 2.稅法調整對象是稅收分配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稅收分配關系 3.狹義稅法僅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正式立法的稅收法律 |
特點: 1.從立法過程看,稅法屬于制定法(是制定而不是認可) 2.從法律性質看,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不是授權性法規) 3.從內容看,稅法具有綜合性(不是單一法律) |
二、稅法原則(4基本+6適用)
稅法基本原則 | 稅法適用原則 |
1.稅收法律主義 2.稅收公平主義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4.實質課稅原則 【小燕提示】法公信實 | 1.法律優位原則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一)稅法基本原則(4個)
稅法基本原則 | 含義 | 要點 |
稅收法律主義 | 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 課稅要素法定 課稅要素明確 依法稽征 |
稅收公平主義 | 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 | 經濟上的稅收公平和法律上的稅收公平 |
稅收合作信賴主義 | 一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 另一方面,沒有充足的依據,稅務機關不能對納稅人是否依法納稅有所懷疑 | 征納雙方信賴而不對抗 |
實質課稅原則 | 納稅人真實負擔能力決定其稅負,不能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 防止納稅人避稅與偷稅,增強稅法適用的公正性 |
(二)稅法適用原則(6個)
稅法適用原則 | 含義 | 解釋 |
1.法律優位原則 | 效力:法律>法規>規章 |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只能沿用舊法 | 如:營改增納稅人2016.5.1之前業務 |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 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于舊法 【提示】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志 | 如:自2019.4.1起,增值稅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3%、9% |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 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打破了效力等級限制) |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 實體性權利義務以其發生的時間為準;而程序性問題(如稅務行政處罰等)新稅法具有約束力 |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 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優于實體,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 有爭議的稅款應先完稅再復議或申訴 |
三、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一)稅法的效力
空間效力 | 全國、地方 |
時間效力 | 生效、失效、溯及力 |
對人的效力 | 屬人、屬地、屬地兼屬人,我國采用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
(重點)時間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
生效 | 1.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 2.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個別條款修訂等)【最常見】 3.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
失效 | 1.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最常見】 2.直接宣布廢止 3.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最少見】 |
溯及力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有利溯及;從輕原則 |
(二)稅法的(法定)解釋
1.法定解釋的特點
專屬性 | 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 |
權威性 | 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有相同效力 |
針對性 | 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
2.法定解釋分類
(1)按解釋權限分類
種類 | 解釋主體 | 效力及特點 |
立法解釋 | 三部門: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國務院 地方人大常委會 | 1.解釋效力=被解釋的法的效力 |
司法解釋 | 兩高+兩高聯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兩高聯合作出的共同解釋 | 1.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為判案依據 2.稅收司法解釋在我國僅限于稅收犯罪范圍 |
行政解釋 |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 執行中有普遍約束力,但原則上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直接依據 |
(2)按解釋尺度分類
解釋方法 | 含義 |
字面解釋 | 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基本方法) |
限制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如:個稅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解釋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
擴充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
四、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區別 | 聯系 | |
稅法與憲法 | 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 | 稅法依據憲法制定 |
稅法與民法 | 1.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平等主體財產和人身關系 稅法: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系 2.法律關系的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 民法: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雙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 稅法:國家單方意志,權利義務關系不對等 3.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民法:民事訴訟,民事責任 稅法:行政復議+行政或民事訴訟,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處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原則,不適用于稅收爭議。但涉及稅務行政賠償可適用調解 稅法調整手段具有綜合性,民法調整手段較單一 | 稅法借用民法概念、規則、原則 1.概念 自然人法人、不可抗力 2.規則 民事責任≈納稅責任 3.原則 誠實信用≈合作信賴 |
稅法與行政法 | 1.稅法具有經濟分配性質,經濟利益由納稅人向國家無償單向轉移 2.稅法與社會生產全過程密切相連,深度廣度超過一般行政法 3.稅法為義務性法規,而行政法多數為授權性法規,少數義務性法規也不涉及貨幣收益轉移 | 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3.解決爭議一般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進 |
稅法與經濟法 |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經濟管理關系 稅法: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 2.法律性質不同 經濟法:基本為授權性法規 稅法:義務性法規 3.解決爭議程序不同 經濟法:協商+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稅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 1.稅法有較強的經濟屬性,稅法運行過程中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許多法律、法規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概念、規則、原則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
稅法與刑法 | 1.調整對象不同 刑法:定義犯罪+懲罰 稅法:調整稅收權利義務 2.法律性質不同 刑法:禁止性法規 稅法:義務性法規 3.法律責任不同 刑法:自由刑+財產刑 稅法:責任追究形式多樣 | 1.調整對象上有銜接和交叉:“逃避繳納稅款罪” 2.對稅收犯罪的刑罰,在體系和內容上可認為是構成稅法的一部分,但解釋和執行上主要依據刑法 3.稅收犯罪和刑事犯罪司法調查程序一致 4.都具有強制性 5.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 |
稅法與國際法 | - | 1.稅收協定、公約是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稅法有涉外內容 3.國際法高于國內法 稅法和國際法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 |
不斷去超越自己,提高自己的水平,不讓自己有懈怠的時候。希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都能夠順利通過稅務師考試!快一起努力學習吧!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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