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種類及開票基本規定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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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增值稅發票種類、增值稅發票開票基本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增值稅發票種類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基本聯次 | 持有方及作用 |
發票聯 | 購買方記賬憑證 |
抵扣聯 | 購買方抵稅憑證 |
記賬聯 | 銷售方記賬憑證 |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 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兩聯:記賬聯和發票聯 |
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 均為單聯,可冠名 |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 開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效力用途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六聯式發票 |
【知識點】增值稅發票開票基本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提示】自2020年2月1日起,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2.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提示】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3.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貨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提示】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成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4.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5.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提示】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6.使用新系統的增值稅鈉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相應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
7.納稅人應在互聯網連接狀態下在線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新系統可自動上傳已開具的發票明細數據。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9.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10.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應納稅額數據等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3)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4)有虛開、私印、購買、借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不改正的。
11.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的。
(2)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國有糧食儲備購銷企業)。
(3)部分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規定的:
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選擇簡易計稅的。
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
③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
【提示】如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2.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可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新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13.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全聯次留存)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條所稱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14.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貨方:當期進項稅額轉出
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
15.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提示】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范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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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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