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青春是有限的,智慧是無窮的,趁短的青春,去學習無窮的智慧。小編為大家帶來了稅務師《稅法一》的相關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各位考生高效備考,輕松過關!
【內容導航】
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
(一)預備知識
1.適用主體: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取得的不動產(含房企)。
2.不動產來源:自建和非自建。
3.本知識點不適用于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
4.稅款征收環節分為預繳(跨縣市出租)和申報兩個環節。
5.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法和簡易計稅法。
6.稅率、征收率、預征率:
(1)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9%、征收率5%。
(2)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征收。
(3)一般計稅方法預征率3%;簡易計稅方法預征率5%。
(二)計稅方法和應納增值稅計算
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只能簡易計稅方法
計稅方法 | 異地提供不動產租賃: 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預繳 | 機構所在地 稅務機關申報 | |
一般 納稅人 | 簡易計稅 |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 與預繳相同 |
一般計稅 |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9%)×3% | 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9%)×9%-當期進項稅額-預繳稅款 | |
小規模 納稅人 | 小規模納稅人、個體戶、其他個人出租非住房 |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 同預繳稅款 |
其他個人、個體戶出租住房 |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提示】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需預繳稅款 |
【提示】本地提供不動產租賃,不需預繳,直接申報。
其他考點:
1.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2.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預繳與申報
1.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但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由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決定是否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預繳稅款的,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預繳稅款。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四)發票的開具
(1)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戶出租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 (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 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
納稅人向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 | 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五)其他規定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規定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征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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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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