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_2020年《稅法一》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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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兩種情況需要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①視同銷售中無價款結算的;②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
銷售額核定順序及方法如下: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解釋】貨物成本利潤率一般為10%。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入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率按消費稅法規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含稅銷售額的換算
通過稅務師考試,靠的是努力和平和的心態,不被外界打擾,專心學習,這樣會有好結果的。
(注:以上內容選自小燕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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