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上一節我們一起學習了稅務師中的混合銷售、兼營的征稅規定,接下來小編將帶領大家繼續學習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內容導航】
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一)貨物性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1.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交割時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增值稅按次計算,其進項稅額為該貨物交割時供貨會員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項稅額,期貨交易所發生的各種進項不得抵扣。
2.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交割時由供貨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
(二)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商品
(收入是否上繳財政?)
上繳財政——不予征稅;
收入不上繳財政——照章征收增值稅。
(三)電力系統的有關收費
1.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2.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并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向電廠收取的并網服務費,屬于提供加工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四)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增值稅規定
(五)支付機構預付卡(多用途卡)的增值稅規定
以上就是本小節有關于稅務師考試中征稅范圍的具體規定的學習,大家都學會了嗎?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