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基本規定_2020年《稅法一》預習考點
本節我們來學習稅務師新的知識點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基本規定,通過本節學習大家應該知道什么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內容導航】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基本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基本規定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基本規定
(一)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提示】
(1)單位租賃或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2)對報關進口的貨物,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的納稅人。
【解釋】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即對報關進口貨物,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委托方的,對代理方不征增值稅;凡是海關的完稅憑證開具給代理方的,對代理方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3)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4)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
(二)扣繳義務人
“營改增”業務和原增值稅業務的相關規定存在差異:
納稅人條件 | 業務狀況 | 扣繳義務人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 | 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 | 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 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
以上帶大家了解了稅務師考試中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基本規定,你學會了嗎?
(注:以上內容選自東宇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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