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_2019年《稅法一》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備考時間日益縮短,一定要抓緊時間學習更多的稅務師知識哦!今天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的相關知識點,趕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增值稅
【知識點】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
混合銷售行為征稅規定
1.含義:
同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兩項業務有從屬關系)
2.稅務處理: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解釋】從主業交稅
3.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特例除外)
各位努力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虛心使人進步,驕傲使人落后,在備考的復習階段,大家也要不驕不躁,認真學習稅務師知識,做好知識基礎的積累,勤學苦練。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