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_2019年《稅法一》高頻考點
備考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的知識點,相關內容就在下面,一起來了解吧!
【內容導航】
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一章-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稅法與憲法 | 1.稅法依據憲法制定 2.稅法屬于部門法,其位階低于憲法 |
稅法與民法 | 1.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他法不同程度地借鑒了民法 2.稅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 3.稅法與民法分別屬于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系的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稅法調整手段具有綜合性,民法調整手段較單一 |
稅法與行政法 | 1.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稅收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體現國家單方面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3.行政法大多為授權性法規,而稅法則是一種義務性法規 |
稅法與刑法 | 1.稅法與刑法是從不同角度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 2.刑法是實現稅法強制性最有力的保證 3.稅收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調查程序一致 4.稅法是義務性法規,刑法是禁止性法規 5.稅收法律責任追究的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與財產刑的形式 |
稅法與經濟法 | 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則、原則也在稅法中大量應用。稅法屬于義務性法規,而經濟法基本上屬于授權性法規 |
稅法與國際法 | 兩者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 |
以上就是稅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的內容,小伙伴們都學會了嗎?備考稅務師考試,最重要的就是堅持積累,積累的知識越多,成功的機會更大。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稅法一》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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