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法一》預習考點:稅法的效力與解釋
為了備考那場考試,考生們一定會付出許多。希望大家可以調整好自己的狀態,跟上學習節奏,每日攻破一個稅務師考點。
【內容導航】
稅法的效力和解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預科班 稅法基本原理
【知識點】稅法的效力和解釋
稅法的效力和解釋
(一)稅法的效力
空間效力 | 全國范圍有效(個別特殊地區除外)、地方范圍有效 |
時間效力 | 生效(如發布之日起生效等)、失效(如新稅法代替舊稅法等)、溯及力(如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等) |
對人的效力 | 我國采用的是屬地兼屬人原則 |
(二)稅法的解釋
1.法定解釋的特性
專屬性 | 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任何有權機關都不能超越權限進行解釋 |
權威性 | 與被解釋的法律法規規章有相同效力 |
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 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實施過程,特別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對具體法律條文、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
2.稅法法定解釋分類
(1)按解釋權限分類
解釋主體 | 效力及特點 | |
立法解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國務院、地方人大常委會 | ①解釋效力=被解釋的法的效力 ②可作為判案依據 ③通常屬于事后解釋 |
司法解釋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兩高聯合解釋 | ①我國僅限稅收犯罪領域 ②具有法的效力,可作為判案依據 ③審判解釋和檢查解釋有原則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和決定 |
行政解釋(執法) | 國家稅務行政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 | ①是我國稅法解釋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具有行政命令性質的“文件”、“通知”、“公告”構成 ②執行中有普遍約束力,但原則上不能作為法庭判案的直接依據 ③稅務機關個別性行政解釋不得在訴訟提起后作出 |
(2)按解釋尺度分類
分類 | 含義 |
字面解釋 | 必須嚴格依稅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基本解釋方法) |
限制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窄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
擴充解釋 | 對稅法條文所進行的大于其字面含義的解釋 |
2019年稅務師考試將于11月9日正式開考,考生們一定要在這之前將所有的學習任務完成好哦。預祝各位考生早日通過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