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法一》預習考點: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考生們開始復習了嗎?目前是考生了解考試、熟悉考試的最佳時期,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預習階段知識點,供大家分享。
【內容導航】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二章 增值稅
【知識點】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視同銷售計稅。
但以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雙公例外原則)
【舉例1】甲公司將房屋出租給乙針灸館,不收取租金,但甲公司工作人員可以在乙針灸館免費針灸。本案看似無償、實質有償,甲公司的房屋出租行為應當視同銷售不動產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乙針灸館提供的免費針灸服務應當視同銷售針灸服務,征收增值稅。
【舉例2】甲市發生水災,某貨運公司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稅務師考試備考期間,考生們要做好備考準備,提前做好預習階段的學習計劃,抓緊時間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