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法一》高頻考點:原產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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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國際通常采用的一些原產地規則
(二)我國海關的原產地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八章 關稅
【知識點】原產地規定
原產地規定
(一)國際通常采用的一些原產地規則
規則要點 | 具體規定 | |
原產地標準 | 完全在一國生產標準 | |
實質性改變標準 | 改變稅號的方法(四位數級稅號) | |
列出加工程度表的方法 | ||
從價百分比的方法 | ||
直接運輸規定(主要在普惠制中實施) | 不通過他國關境直接將貨物運到進口國 | |
由于地理(例如內陸國家)等特殊原因,通過了他國關境,但在他國關境內,有關貨物始終處于海關監管之下 |
【提示】根據國際上的慣常做法,以下進口貨物一般不提供原產地證書:
(1)個人自用的行郵物品;
(2)少量的寄售物品(一般以不超過60美元為限);
(3)臨時進口貨物;
(4)過境、通運和轉關運輸貨物;
(5)國家間有協定無須提供原產地證明的進口貨物。
(二)我國海關的原產地規定
1.原產地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 | 為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
不適用范圍 | 不適用實施優惠性貿易措施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
2.我國海關的原產地規定
(1)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
(2)實質性加工標準。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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