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稅法一》高頻考點: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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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征稅范圍的若干具體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七章 土地增值稅
【知識點】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提示】
1.土地增值稅的基本征稅范圍不僅僅限于土地交易;
2.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具有“國有”、“轉讓”(不同于“出讓”)兩個關鍵特征。
3.征稅范圍不包括房地產權屬雖轉讓,但未取得收入的行為(如繼承)。
征稅范圍的若干具體規定
本部分內容的具體化經常在考試中出現,具體問題可歸納為應征、不征、免征(或暫免)三個方面。下面將經常出現的房地產若干具體情況的征免問題匯總歸納如下:
應征土地增值稅的行為: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
(3)存量房地產的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收入)
(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產權屬變化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不征或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房地產繼承(無收入)
(2)房地產贈與(有范圍限制)(無收入)
(3)房地產出租(權屬未變)
(4)抵押期內的房地產(權屬未變)
(5)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權屬未變)
(6)房地產評估增值
(7)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無關的重組投資、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產權屬變化
免征或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情況
(1)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4)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不經歷風雨,怎能見彩虹?如果在學習方面遇到困難,一定要調整好心態,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稅法一知識點將持續更新,請大家關注東奧稅務師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