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法一》高頻考點: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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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其他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第六章 車輛購置稅
【知識點】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這里所謂進口自用車輛,指的是納稅人報關進口車輛并自用,不是指購買別的單位進口的車輛。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用以下公式計算: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注意】如果進口車輛是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大卡車、大客車,則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簡化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其他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和稅額計算
【注意】最低計稅價格、有效證明價格與核定價格的運用。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運用規律】
1.無價找價;2.低價找限;3.特事依據。
最低計稅價格的運用:
【無價找價】2015年2月1日前,納稅人自產自用、受贈使用、獲獎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凡不能取得該型車輛的購置價格,或者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以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
自2015年2月1日起,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教材未收錄,但考試大綱收錄)
【低價找限】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解釋:最低計稅價格與核定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的使用是有條件的:納稅人購買或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首先應分別按前述規定的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計稅;當申報的計稅價格偏低,又提不出正當理由的,應以最低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核定計稅價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計稅價格=車輛進價×(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定。
【特事依據】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1.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重要)
【提示】此政策只適用于已交過車輛購置稅的已稅車輛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情況;
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的車輛。
2.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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