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個人所得稅
教材中涉及的例題的年份都換成了2013年,對例題給予了編號。
第二章 |
原教材 |
新教材 |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
163 |
倒數第18行~倒數第15行 |
刪除第二段的內容“個人所得的形式…..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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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第二段 | |
164 |
知識點標題 |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
改成“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
176 |
14 | |
164 |
知識點標題下面第一行 |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
改成“(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
176 |
15 | |
164 |
倒數第3行~倒數第一行 |
刪除“(5)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單獨計征個人所得稅” |
增加“(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176--177 |
176頁倒數第6行~177頁第15行 | |
169 |
倒數第1~13行 |
刪除倒數第1—13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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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正數第1~2行 |
刪除“所得,視為…..計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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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第6~10行 |
刪除第11點“(11)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不得結轉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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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第一個例題 |
將錯誤的計算改正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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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第二個例題 |
數字改變“例:某經理為中國公民,2011年第四季度每月工資收入5000元。計算該經理第四季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解:(1)每月應納稅額=(5000-3500)*3%=45(元)(2)第四季度應納稅額=45*3=135(元)” |
改成“例:某經理為中國公民,2013年第四季度每月工資收入15000元。計算該經理第四季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每月應納稅額=(15000-3500)*25%-1005=1870(元)(2)第四季度應納稅額=1870*3=5610(元)” |
191 |
第二個例題 | |
182 |
例題 |
例題中的“每月工資2300元” |
改成“每月工資4300元”但是錯誤的 |
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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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倒數第9行 |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
改成“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
197 |
倒數第15行 | |
185 |
倒數第8行 |
增加 |
加上“(一)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后面的序號改了“(一)應納稅所得額”改成“1.應納稅所得額” |
197 |
倒數第14行 | |
189 |
倒數一一行 |
最后一個計算數字“1563.5” |
改成“1562.5”更正了 |
201 |
倒數第5行最后一個數 | |
190 |
1~11 |
刪除“(四)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個體工商戶……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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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正數4、5、6、7自然段 |
2. 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財稅〔2005〕102號文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
(二)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
216~218 |
216倒數第16行~218頁第2行 | |
197 |
4 |
十一、個人所得稅的特殊計稅方法 |
十一、特殊情形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方法 |
220 |
倒數第10行 | |
198 |
倒數第七行例題答案 |
(1)來自美國所得的抵免限額=(20800+1200-4800)×20%-375=3065(元) (4)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065-1200)+(2000-1500)=1865+500=2365(元) |
(1)來自美國所得的抵免限額=(20800+1200-4800)×25%-1005=3295(元) (4)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295-1200)+(2000-1500)=2095+500=2595(元) |
222 |
【例2---18】答案 | |
201 |
倒數第七自然段 |
增加 |
上述“另有規定”是指:部分股票期權在授予時即約定可以轉讓……按下面第4條第(2)項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
225 |
14~23 | |
203 |
第4行(八)的所有內容 |
(八)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辦法………………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
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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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倒數第1—12行 |
刪除“三、查賬征收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留存的所得(利潤)”之間的內容 |
新增“3.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原則……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
202 |
倒數第22行~倒數第6行 | |
225 |
2—3行 |
“扣除項目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以下規定執行” |
改成“扣除項目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執行,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例外:” |
202 |
倒數第4行~倒數第三行 | |
225 |
第10--11行 |
刪除“本條規定的意義是…..相應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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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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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18--25 |
刪除第18—25行4—7條的內容“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從業人員實際……銷售(營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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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倒數第8行 |
第10條“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
改成“5.應納稅額的計算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
203 |
18 | |
227 |
四、下面的內容 |
將“四、核定應納稅額的計算”的內容移到新教材203頁“5.應納稅額的計算”下面的第(2)點命名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核定征收應納稅額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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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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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倒數第1—22行 |
刪除“(六)企業為個人家庭成員的消費性支出或出借資金…..同時停止執行”之間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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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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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229—232頁之間的內容填表說明和申報表刪除 |
改成的內容如下:先給出“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表(A表)”參看下圖1及內容,然后再給出“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B)表”參看下圖2及內容 |
206--~212 |
206頁第1行~212頁倒數第9行 | |
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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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將2013年教材224—233頁的內容按照上面2014年教材改變之后的內容插入到這里這個標題的下面 |
201~205 |
201倒數第4行~205倒數第第1行 | |
216 |
15—17行 |
“扣繳義務人違反以上規定不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一經核實…..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
改成“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義務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和個人基礎信息等有關情況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
241 |
5--7 | |
220 |
220倒數第15行~倒數第13行 |
將“為了規范和加強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稅發【2000】149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一下規定處理” |
改成“為了規范和加強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236 |
倒數第13行~倒數第11行 | |
221 |
第5行 |
“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 |
改成“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確定” 新增“對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其辦案費用或其他個人費用在律師事務所報銷的,在計算其收入時不得再扣除上述規定的其收入35%以內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 |
237 |
7~9 | |
221 |
11 |
刪除“兼職律師是指取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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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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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13 |
刪除“為了便于操作,稅款可由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代為繳入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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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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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15--19 |
將第8、9條“8.律師從接受法律服務的當事人…..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
改成“8.律師從接受法律事務服務的當事人處取得法律顧問費或其他酬金等收入,應并入其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將上面220—221頁修改后的內容放到新教材236頁第(十七)條 |
237 |
17~18 | |
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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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十八)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轉增股本數額及扣繳稅款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
237 |
第19行~倒數第一行 | |
232 |
附錄1:案例分析 |
將案例分析的年份換成2013年,且將該案例的內容放到復習思考題的后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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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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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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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54---56條“5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 ……2013年5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3年第23號” |
252 |
倒數第7行~倒數第一行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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