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應繳納印花稅_2019年稅務師《稅法二》每日一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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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2018年5月,甲企業簽訂了兩份加工承攬合同:受托為乙企業加工一批產品,合同注明甲企業提供原材料20萬元,并向乙企業收取加工費10萬元。受托為丙企業加工一批料件,合同注明丙企業提供原材料16萬元,甲企業提供輔料4萬元、收取加工費6萬元。已知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為0.3‰,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稅率為0.5‰。甲企業當月應繳納印花稅( )元。
A.93
B.152
C.160
D.20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加工承攬合同:(1)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2)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甲企業應繳納印花稅=(20×10000×0.3‰+10×10000×0.5‰)+(4+6)×10000×0.5‰=110+50=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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