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破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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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2015年1月14日,甲企業向乙企業購買一臺價值100萬元的設備并于當日送達甲企業,雙方約定付款期限至3月20日,甲企業支付全部貨款前所有權仍由乙企業保留。3月10日,人民法院公告受理甲企業的破產申請,此時甲企業已支付80萬元貨款,甲企業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該合同。則關于該買賣合同,下列各項處理中,能夠得到法律支持的是( )。
A.乙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該合同
B.乙企業主張取回設備
C.付款期限在3月10日視為到期,甲企業應支付剩余貨款
D.甲企業未支付的20萬元貨款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
(1)選項A:對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2)選項B:買受人破產,但其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出賣人不能再主張取回標的物;(3)選項C: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4)選項D:因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買受人管理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導致出賣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出賣人有權主張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吃一塹,長一智。考生們在備考的過程中要不斷總結和汲取教訓,每當遇到一個不會的問題都要及時解決。在稅務師考試來臨前,輕松突破重點和難點,迎接考試的到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