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練:追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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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2014年2月起,甲公司即發生破產原因,但直至2015年4月4日,法院才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清算案件。管理人發現,2015年2月1日,公司監事會主席王某自財務部領取了2014年的績效獎金15萬元,1月份工資2萬元;而公司自2014年2月起即出現普遍拖欠職工工資的狀況;管理人向王某追回了上述17萬元。根據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對于王某的績效獎金15萬元,應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
B.對于王某的績效獎金15萬元,應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C.對于王某的工資性收入2萬元,應按照拖欠職工工資清償
D.對于王某的工資性收入2萬元,按照甲公司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部分,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1)選項AB: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返還“績效獎金”形成的債權,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2)選項CD:因返還“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形成的債權,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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